
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:
经查,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,浙江珠城科技(301280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)与新亚电子(605277)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亚电子)的关联交易成交金额达到2,604.91万元,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.41%,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,但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,直至2025年8月26日,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司与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事项。
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6号)第三条第一款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6号)第五十三条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,严格规范交易行为,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浙江证监局
2025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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